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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德英、李蜀阳与李寿华、李寿权、李寿荣、李兰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英,李蜀阳,李寿华,李寿权,李寿荣,李兰芬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793号原告:陈德英,女,193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村。原告:李蜀阳,男,192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村。被告:李寿华,男,55岁,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李寿权,男,44岁,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李寿荣,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天河区五桥部队宿舍。被告:李兰芬,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英、李蜀阳诉被告李寿华、李寿权、李寿荣、李兰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英、李蜀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英、李蜀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英、李蜀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免交。审判员  周建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庹宴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