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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光伟、郏先兵与郏先兵、冯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伟,郏先兵,冯明,金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李光伟。被告:郏先兵。被告:冯明。被告:金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伟为与被告郏先兵、冯明、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伟撤回对被告被告郏先兵、冯明、金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光伟负担。审 判 长 朱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