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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严万忠与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万忠,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46号原告:严万忠。委托代理人:林建国。被告: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蔡献忠。原告严万忠诉被告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丽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万忠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万忠起诉称:2009年3月,被告因旧村改造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将道路平场地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由原告自带挖机施工,按每小时200元计算。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70700元。2010年,被告因公墓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将公墓破碎石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由原告自带挖机施工,按小时330元计算。2011年元月2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29865元。上述两项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施工款100565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三份领款收据,并经村双委成员签字确认。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故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565元并赔偿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户籍证明、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领款收据三份、村双委名单,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款项的事实及该款项已经村双委成员确认的事实。被告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也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间,原告承包了被告旧村改造的道路平场地项目及公墓破碎石项目,由原告自带挖机施工,其中道路平场地项目按每小时200元计算,公墓破碎石项目按每小时330元计算。截止2010年12月28日,被告欠原告道路平场地项目工程款70700元,并由被告方出具领款收据二张交原告收存,时任村支部书记迪彩、村主任蔡献忠、副主任包忠干、村双委成员蔡方仁在经手栏签名确认。2015年2月15日,现任村支部书记严建连在该二张领款收据上批示“同意支付”并签名。截止2015年1月25日,被告欠原告公墓破碎石项目工程款29865元,并由被告方出具领款收据一张交原告收存,时任村主任蔡献忠、副主任包忠干、村双委成员蔡方仁在经手栏签名确认。上述三张领款收据均由被告旧村改造项目经办人应荣权签字。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且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发生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并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则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报酬。被告共欠原告报酬款10056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付。同时由于被告未及时付款,造成原告的损失,故原告现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原告严万忠欠款10056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