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侯凤新与秦马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新,秦马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97号原告侯凤新,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欢欢,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马庄,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耀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凤新与被告秦马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凤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马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凤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凤新撤回对被告秦马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侯风新承担,剩余171.5元退还原告侯凤新。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冀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