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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兴平与刘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751号原告杨兴平,居民。被告刘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平与被告刘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