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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贵新诉被执行人朱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贵新,朱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274-1号申请执行人姚贵新,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树塘村暂塘村民组。被执行人朱新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4********),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派出所集体户委井奎路**号。申请执行人姚贵新与被执行人朱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新民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姚贵新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2673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2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8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924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33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新民存款或其他收入9739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新民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