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坚雄与吴争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雄,吴争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陈坚雄,男。被告:吴争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雄诉被告吴争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坚雄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坚雄撤回对被告吴争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9元,保全费355元,合共674元,由原告陈坚雄负担。审判员 吴伟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焕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