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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坚雄与吴争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雄,吴争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陈坚雄,男。被告:吴争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雄诉被告吴争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坚雄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坚雄撤回对被告吴争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9元,保全费355元,合共674元,由原告陈坚雄负担。审判员  吴伟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焕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