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与郑州雅帛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郑州雅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春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学,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雅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裕彬,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雅帛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小学和被告郑州雅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裕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后原、被告就租赁房屋中1号楼2层的转租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由被告将其转租的1700平方米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共计40800元支付给原告作为经济补偿。原、被告约定该笔费用每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是每年的1月20日付20400元,第二次是每年的7月20日支付20400元,但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未依约将首次应付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0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州雅帛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20400元,被告已于2015年3月6日汇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郑州雅帛服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欲将1号楼2层对外进行转租,甲方同意乙方的转租行为。乙方将1号楼2层总面积1900平方米折除自用部分200平方米,实际1700平方米对外转租,转租后每平方米给甲方计提贰元人民币,金额40800元人民币。直至转租期满或转租行为终止,作为乙方向甲方的经济补偿。应付金额随乙方转租合同内容分二次给付,第一次每年1月20日付20400元,第二次每年7月20日付204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补充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应当依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告支付20400元。诉讼中,被告已将涉案款项打入原告指定账户,且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在被告付款后仍坚持要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 阳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