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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6年10月14日生,学生。被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户籍所在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镇安县,现案件已委托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已立案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陈安东,其同意对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