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6年10月14日生,学生。被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户籍所在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镇安县,现案件已委托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已立案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陈安东,其同意对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