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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85-3号原告魏某,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沈某,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樊力学,上海交大教育集团教育督导室退休干部。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武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人民陪审员  和代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