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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8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11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被告好赌成性,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于2014年10月曾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原告撤诉。但被告不思悔改,以短信相威胁原告,给原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原告一直居住在娘家,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并抚养。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证明被告已短信形式威胁原告。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以前曾经赌博过,现在已经不赌博了。短信是在被告喝酒后发的,不是被告的本意,且就发短信之事多次向原告道歉,以后再没有这样做法。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阴历2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阴历3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现在某某小学上二年级,由原、被告共同照顾。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很好沟通,且因被告赌博,双方渐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后原告撤诉。2014年11月、2015年1月,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威胁原告,过后被告就发送短信之事又向原告多次道歉。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在2014年10月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生活中相互包容与理解,遇到问题应沟通协商解决,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关心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主要在于缺乏沟通与理解,以后双方遇事只要正确对待、相互沟通,被告远离赌博,双方之间的矛盾有可能消除,现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应判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杰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