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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陕西蒲城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米脂人。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光昭、人民陪审员杨彦妮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晓娜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于1998年5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3年1月10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10月与2002年10月分别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甲、刘某乙。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再加上被告心胸狭窄,经常借酒闹事,动辄就打砸家具什物,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无奈之下,曾于2010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之间的现状致使原告彻底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双方于2013年7月份便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和必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甲(1998年10月出生)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刘某乙(2002年10月出生)由被告抚养。3、家庭共同财产:房屋8间、摩托车一辆依法分割。个人现有衣物归个人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原告彭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证据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亦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案经庭审现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8年5月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于1998年10月9日、2002年10月28日分别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甲、刘某乙。2013年1月10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了结婚登记。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长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依法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婚前无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平房八间,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一大两小沙发一套,茶机一个,25寸彩电一台,立柜一套。原告彭某某在庭审中称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权予以放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照顾的原则共同生活,才有可能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双方在矛盾产生后亦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乃至原、被告于2013年8月分居至今。现原告彭某某再次要求与被告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对原告彭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长子刘某甲由原告彭某某抚养,次子刘某乙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故依法缺席审理。被告刘某某应对自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彭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表示放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长子刘某甲(1998年10月9日生)由原告彭某某抚养。次子刘某乙(2002年10月28日生)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八间,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一大两小沙发一套,茶机一个,25寸彩电一台,立柜一套归被告刘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各承担150元。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于光昭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