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福清市华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38-1号原告: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法定代表人:费明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常伟、张佳倩,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6、98号东方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林秋生。被告: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6、98号东方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林茂平。被告: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1408号。法定代表人:林秋生。被告:福清市华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西云村融侨国际公馆1号楼2602复式单元。法定代表人:纪维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福清市华恒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186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8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项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