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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高XX犯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冯XX,高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刑一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刘长库屯****号。系被害人张X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X的母亲。被告人高XX,曾用名高X枫,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新盛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兰河乡红旗村唐家屯)。2012年5月18日因无证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冯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思达、张金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冯XX,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与被害人张X(女,殁年23岁)于2012年通过朋友认识,并于2014年春节前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5月8日下午,因张X怀孕,高XX和张X两家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千里马百合吃饭商量结婚事宜。当晚7时许,高XX带张X到让胡路区丽水华城小区看房子时,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该小区2号楼2单元三四楼缓台处,高XX用胳膊将张X勒死。高XX打出租车将张X尸体拉运到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益民小区,藏匿于高XX租住的该小区18号楼206室,后高XX外逃。经法医鉴定,扼颈可以导致被害人张X机械性窒息死亡。2014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高XX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舒兰市新盛家园小区3号楼5单元502室抓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医院报告单、手机话单等,证人张X、李XX、李X、李石X、张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XX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冯XX诉称,要求被告人高XX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0000元。被告人高XX辩称: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案属间接故意杀人,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过错,可对高XX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XX与被害人张X谈恋爱期间,张X怀孕。2014年5月8日下午,高XX、张X两家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千里马百合饭店吃饭商量二人结婚事宜。当晚7时许,高XX带张X到让胡路区丽水华城小区丽才园看房子,因高XX怀疑张X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与张X发生争吵并厮打。高XX在该小区2号楼2单元三四楼缓台处,用胳膊将张X勒死,后打车将张X尸体拉运到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益民小区,并藏匿于高XX租住的该小区18号楼206室内。经侦查,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高XX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舒兰市抓获。另查明,由于被告人高XX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张X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冯XX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3079元,其中,被害人张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92682元、丧葬费人民币20397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4日8时许,张X报警称,其女儿张X自2014年5月8日晚和高XX离开家后,至今联系不上。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询问张X,得知高XX说和张X去大连拍婚纱照,但经张X家人与大连洛可可婚纱摄影店核实,高XX和张X没去。后张X家人见到高XX两次,高XX称与张X分手了,不知道张X下落,神色慌张,并趁机挣脱逃跑。鉴于高XX撒谎和反常表现,公安机关将高XX列为张X失踪案的重大嫌疑人。经侦查,锁定高XX已逃跑至吉林省舒兰市。2014年11月8日9时许,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藏匿在舒兰市新盛家园小区3号楼5单元502室的高XX抓获。2.大庆油城女子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大庆油田总院集团龙南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证实张X于2014年4月16日和4月29日两次检查,结果均为宫内早孕。3.益民小区18号公寓出租明细表,证实大庆市萨尔图区益民小区18号公寓206房间承租人为高XX,2014年2月11日房租到期。4.张X的手机通话详单,证实2014年5月8日,张X号码为1384590****的手机与环宇叫车服务热线的通话情况。5.高XX的手机通话详单,证实案发后,高XX号码为1393695****的手机与张X号码为1355551****的手机通话情况。6.高XX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系高XX在出售张X手机时交给仲XX。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于XX处扣押高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在益民小区18号公寓楼206房间扣押女式上衣一件、女式牛仔裤一条、黑色女式拎包一个。8.婚纱写真摄影定金收据及名片,证实高XX、张X欲在大连洛可可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片,约定拍照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并交付定金1000元。9.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5月18日,高XX因无证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五日。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XX、被害人张X的自然情况,均系成年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张X、冯XX分别为张X的父、母亲,二人育有一子张显鹰、一女张X,均为农村户口。(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X的证言:因张X怀孕了,和高XX商量结婚的事。2014年5月8日18时许,张X和高XX说去丽水华城看房子。5月9日上午8、9点钟,我打张X手机打不通,就打高XX手机,后来他给我打过来,说他妈领张X去买衣服了,直接去大连照相,电话就挂了。后来几天,张X手机还是打不通,我打高XX手机,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大连照相,我让张X接电话,他说没和张X在一起照相。5月17、18日左右,高XX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张X手机和包都丢了。5月19日,我给大连洛可可婚纱摄影工作人员莎莎打电话,她告诉我张X和高XX没来照相。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张X的朋友杨冬X在东风新村超然网吧看见高XX,通知了我侄子张显X,张显X找到高XX问张X去哪了,高XX说和张X分手了,不知道张X在哪。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杨冬X打电话告诉我,高XX要去找她,我和我两个弟弟去杨冬X的住处,高XX看到我们后说和张X分手了,就挣开跑了。2.证人李XX的证言: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7点多,我在让胡路区新潮附近遛活时,电台里说丽水华城附近有人要打车,我到了丽才园2号楼,让叫车人把2单元门打开,就跟他到2楼和3楼缓台处,看有一名女子倚着缓台的墙坐着,闭着眼睛不说话。那个男上楼拿了三个袋给我拿着,他抱着他女朋友时,那个女的总往下掉。到了2楼,他说女的喝多了,让我搭搭手,我就在前边用右胳膊抬那个女的双腿,左手帮他拎着3个袋,那个男的双手插到他女朋友腋下抬着她,后来他把那个女的抱到后座,他搂着那个女的,我就开车往东风新村益民小区走。我问他怎么喝这么多,他说女朋友的姐们失恋了,我女朋友过来陪她姐们。我让他把女的送医院,他说没事,他女朋友总喝多。到益民小区后,他手里拎着3个袋,一手抱着头,一手抱着脚,把那女的抱上楼了。3.证人曹XX的证言:环宇叫车热线有两部电话,一部是6688616,另一部是4626386。2014年5月8日19时11分,有人用1384590****的手机号在丽水华城叫车,总台呼叫的黑ETA3**车。4.证人李X的证言: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我领我儿子李佳旭下楼溜达,在3楼半看见一个女的坐在地上,一个男的扶着她,我对那个男的说,喝这么多酒,用不用我帮你把她扶上去,他说不用,我就领儿子下楼溜达了。楼下的单元门好使,用钥匙或知道密码才能打开。5.证人刘权X的证言:2014年11月8日下午,我们公司调度员指派我去萨尔图区益民小区18号楼206开锁。这个房间是普通暗锁,门反锁了,当时门锁完好,我使用工具没打开,就把门锁破坏了,当时有公安局的人在场,我没进屋就走了。6.证人曾XX、李石X、王XX的证言:高XX于2013年6月11日承租益民小区18号公寓楼206房间,从2014年2月11日起,高XX就没交过房租。我们在206房间门上贴了催费通知单,考虑到屋内是私人物品,我们没敢撬门,手中也没有206房间的钥匙。7.证人张玉X的证言:2013年10月份,我搬到益民小区时住的是217房间,在2014年7、8月份,闻到二楼有恶臭的气味,由于二楼有串羊肉串的,味道也很熏人,就没太注意。8.证人张显X、杨冬X的证言:张X于2014年3月怀孕,她失踪我们怀疑与高XX有关,开始时电话能联系上高XX,他说去大连拍婚纱照,还撒谎说张X的包丢了,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5月20多号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听说高XX在新村义耕超然网吧上网,我们到超然网吧后,见到高XX问他张X的情况,他说跟张X分手了,不知道她在哪。杨冬X还证实张X曾经跟她说过“张超”,但其没有见过。3月份的时候张X说自己怀孕了,平时什么病都没有。9.证人张X的证言: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张X给我打电话说高XX要去东风新村英雄会,我和张X、张杰赶到后,见到高XX,我拽住他问他张X在哪,高XX趁我打电话时挣开跑了。10.证人冯XX的证言:自从2014年5月8日晚,张X和高XX离开家后,我就没再见过张X。2014年4月份的一天,她和高XX来我家,张X说和高XX去医院检查怀孕了,我看到了她的报告单。11.证人乔XX的证言:我最后一次见到高XX是2014年5月的一天,当时我家与高XX对象家会亲家吃饭。会亲家前10来天,高XX给我打电话,说他对象怀孕有40多天了。12.证人于XX的证言:我和高XX处对象的时候,高XX租下东风新村益民小区18号楼206房间,2014年10月份,我和高XX分手,就搬走了,钥匙在高XX那。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高XX来找我说把他对象杀了,要离开大庆,我问他怎么杀的,他笑着说跟我开玩笑,逗我玩呢。凌晨4点多钟,他就走了,以后没见过。13.证人张X的证言:2014年4月18日,一对叫高XX和张X的恋人,预定2014年4月29日拍婚纱照,后来高XX打电话改期到5月10日,但也没来。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一个岁数比较大的男的打电话问张X和高XX是否来拍婚纱照,我告诉他说没有。14.证人赵XX、韩XX等人的证言,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7、8点,没看到也没听到一男一女在楼道里打架,当时我们的单元门好使,但晚上有人下去遛狗,为了方便可能留门了。15.证人仲XX、于XX的证言:2014年5月份,仲XX花3800元钱在高XX处收了一部苹果5s手机,并将该手机以3850元的价格卖给了于XX。后来于XX将该手机卖出,但想不起来卖给谁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XX的供述(附讯问录像):5月7日或8日下午2点左右,我家和张X家在让胡路千里马百合饭店会亲家。晚上8点左右,我和张X打车到丽水华城丽才园看房子,当时我拿着张X的包,她的手机在包里。下车后,我看到张X的手机里有一条来自一个姓张男子的暧昧短息或微信,张X发现我看她手机就把手机抢回去了,我特别气愤,问她为什么还和这个人联系,她说先别吵,回家再说这件事,我说找个地方唠唠吧,就打开丽才园2号楼2单元门,进楼道后,我俩边走边说这件事,走到3、4楼之间缓台时,我没控制住情绪,就踢她一脚,然后,她就回身和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我用右臂搂住她脖子,问她知不知道错,能不能改,往后还能不能过,我勒的时间有点长,感觉她没有声音也不挣扎了,我就松手了,她身体往地下划,平躺到地下。我发现她没有呼吸了,摸她脖子也没有脉搏,就给她做人工呼吸,我心里特别害怕,我听到脚步声,就把张X扶起来靠在墙上。这时,从楼下来一个大人和一个小孩,问我需要帮忙吗,我说不用,他们就下楼了。我用张X手机联系了一台出租车,跟司机说有一个醉酒的,让他帮我把张X尸体放到后排坐上,到了萨尔图区益民小区18号楼。我把张X尸体抱到206房间,发现她大小便失禁,就把她上衣和裤子全脱了,用被子盖上平放在床上。大约十一、二点,我就去前女朋友于XX家以开玩笑的方式,跟她说把张X勒死了。5、6月份的一天,我在东风新村义耕超然网吧时,张X的家人找到我,我撒谎说和张X分手了,不知道她在哪。又过了二十天左右,张X家人在英雄会楼下遇到我,问张X的在哪,我说不知道后挣脱跑了。后来,我在吉林省舒兰市时,被警察抓住了,我领着警察到我租的东风新村益民小区18号楼206房间找的张X尸体,当时,张X的尸体已经变成只剩骨头了。张X的手机被我在萨尔图德威电脑城二手手机市场卖了。张X死的时候已经怀孕两个多月了。(五)鉴定意见1.大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黑庆公(2014)网检字第024号勘验检查报告书,证实2014年6月13日,杨冬X与高XX用手机QQ联系。2.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229号分析意见书,证实扼颈可以导致该未知名女性机械性窒息死亡。3.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黑)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658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895号鉴定书,证实张X、冯XX是送检的无名尸牙齿所属个体的生物学父母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藏尸现场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益民小区18号楼206室。该室为一室结构,室内靠西墙中部有一双扇塑钢窗,窗户北侧窗门呈半开启状态,窗外未见安装有铁护栏。靠西墙抵南墙有一木质双人床。在双人床上西侧平铺一黄、蓝、粉及绿色条状花纹布面棉被,揭开被子,在被子里有一腐烂尸体,呈白骨化,尸体头南脚北,呈仰卧状,未着衣物,尸体头部枕有一白、黑、灰及蓝色相间花纹布面枕头,在尸体四周有大量死亡风干蛀虫,在尸体下方床单上及头部枕头上留有尸体腐烂黑褐色液体印痕,印痕已风干。靠北墙由西向东依次为双门衣柜、双门电冰箱及鞋架,在双门衣柜与西墙之间放有两个叠放在一起的塑料盆,上层塑料盆为蓝色,在蓝色塑料盆内放有一黑色女式皮背包,在包内放置有化妆品、一白色手机充电器、一袋卫生湿巾及两张医疗检查报告单。在双门衣柜内放油凌乱的牛仔裤、胸罩、背心、内裤及线裤等衣物。在双门衣柜及双门电冰箱之间夹空内地面有一白色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女式背心、内裤、胸罩袜子等衣物。电冰箱东侧放置一鞋架,在鞋架上层放置一双白色运动鞋,在运动鞋内有一双粉、黄、蓝色相间袜子。上述女式背包、上衣、牛仔裤、医疗检查报告单等已依法提取。2.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杀人现场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华城小区丽才园2号楼2单元三至四楼缓台处。2单元外侧有一暗锁,暗锁完好,呈锁闭状态,每层为两住户,三至四楼缓台处地面为水磨石面,缓台处靠北墙中部以双扇塑钢窗。缓台靠东墙抵北墙距地面高25厘米处有一铁箱,铁箱内为供暖管线检修阀门。2.辨认笔录证人张X、张X、张显X、杨冬X辨认出张X的男朋友是高XX;证人李XX辨认出高XX是案发当晚打车的人;证人李X不能辨认出案发当晚其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华城丽才园2号楼2单元三四楼缓台处遇到的人;证人李石X、曾XX辨认出高XX是承租大庆市萨尔图区益民小区18号公寓楼206房间的人;证人于XX辨认出高XX是其前男友;被告人高XX、证人李XX、李X、张X辨认出案发当天张X所穿裤子、上衣及携带的拎包。3.指认笔录在被告人高XX的指引下,公安机关到大庆市萨尔图区益民小区18号楼206房间,高XX对藏匿张X尸体的现场进行指认;在被告人高XX的指引下,公安机关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华城小区丽才园2号楼2单元楼道三四楼缓台,高XX对杀害张X的现场进行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关于高XX称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高XX明知扼颈可致人死亡,仍用手臂扼被害人颈部,被害人死亡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将尸体藏匿于其租住的房屋半年之久,符合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仅有被告人高XX的供述称“张超”向张X的手机发送暧昧消息,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现该手机已被高XX变卖,无法通过张X手机获得“张超”信息,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计算有误,予以纠正;诉讼请求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高XX明知案发时张X已怀孕,仍采用扼颈的手段勒死张X,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根据被告人高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高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冯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3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世余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