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关全与刘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全,刘念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关全。被告刘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全与被告刘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关全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关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关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关全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