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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关全与刘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全,刘念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关全。被告刘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全与被告刘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关全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关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关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关全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