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赵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姜某某,住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晓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