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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黎彬与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彬,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黎彬。委托代理人林靖波,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雄辉。被告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承东。委托代理人吕坤才,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彬与被告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彬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60元,减半收取21280元,由原告黎彬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