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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宝娣与潘泯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娣,潘泯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857号原告:张宝娣。被告:潘泯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娣与被告潘泯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宝娣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