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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国金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金,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53号原告于国金,农民。委托代理人林鹏,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树明,村委会主任。于国金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由助理审判员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国金之委托代理人林鹏、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王树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国金诉称,201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包被告的土地,并交纳承包金。2015年4月5日被告统一将原告及其他村民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文登市果品公司经营,文登市果品公司每年将租金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及相关村民。但2015年4月25日被告将其他相关的村民土地租金发放,拒绝发放原告的土地租金。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扣发原告的土地租金215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属实,但原告承包土地是0.5亩。二、2015年4月5日被告统一将原告及其他村民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文登市果品公司经营属实,每亩土地文登市果品公司每年支付租金650元,租金由文登市果品公司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向出租土地的村民发放。2015年4月25日被告发放了一部分村民的土地租金,原告还有一些村民的的土地租金没有发放,是因为文登市果品公司欠一部分土地租金。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租金具体数额被告村委会会计清楚,法定代表人并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国金系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原告承包被告所有的位于村西夼土地0.5亩,承包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2015年4月5日,被告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村民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文登市果品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每亩土地文登市果品公司每年支付租金650元。租金由文登市果品公司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向出租土地的村民发放。2015年4月25日被告向出租土地的村民发放土地租金,但原告土地租金被告现尚未发放。诉讼中,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通知证人王某到庭作证,证人王某到庭陈述,其于2015年2月10日至今担任被告村委会会计,原告于国金承包位于村西夼土地0.5亩,该地原系村民林基海的桑地,该块承包地有书面合同,承包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另外,原告还承包位于村西夼西土地2.82亩,承包期限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该块承包地没有书面承包合同。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村民承包的土地确实由被告租赁给文登市果品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每亩土地文登市果品公司每年支付租金650元。租金由文登市果品公司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向出租土地的村民发放。因证人在村里干会计,土地租金由证人负责向村民发放,现在只有位于村边边角角共6、7亩土地的租金,文登市果品公司未向被告支付,是因为这些土地是第一次租赁时漏租,后来又补租的,原告土地并不在这6、7亩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其他村民的土地租金文登市果品公司都支付给被告,除原告之外,其他村民的土地租金被告已发放完毕,原告土地租金2158元现尚未发放,是因为原告将被告村委会院里的树割走。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原告提出异议称,原告是帮助别人开门并没有把树拉走,对证人其他证言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土地承包合同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结合证人王某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共有位于村西夼0.5亩、2.82亩两块承包土地,面积共计3.32亩,被被告租赁给文登市果品公司使用,土地租金为每亩每年650元,租金由文登市果品公司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经手转交给原告等出租土地村民。现土地租金文登市果品公司已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原告的土地租金2158元发放给原告。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扣发原告应分得的土地租金2158元,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国金土地租金215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大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邢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