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素军申请执行徐国宪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祥法执字第298号徐国宪:你与申请人何素军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素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何素军欠款37040元及利息和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至付款之日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726元,执行费556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