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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泽锋与刘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锋,刘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368号原告周泽锋,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勇,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锋诉被告刘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泽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泽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 员代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