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管伟与被告黄本昱、冯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伟,黄本昱,冯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管伟。被告:黄本昱。被告:冯薛。原告管伟与被告黄本昱、冯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黄本昱与冯薛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97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