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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张京、魏燕燕、韩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张京,魏燕燕,韩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耿烨,行长。被告张京,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魏燕燕,女,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韩磊,男,汉族,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张京、魏燕燕、韩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京、魏燕燕、韩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18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