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蒋怀兰与胡华丽、蒋庆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兰,胡华丽,蒋庆元,天津三环纺织印染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蒋怀兰。被告胡华丽。委托代理人徐岩,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庆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岩,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三环纺织印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于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怀兰诉被告胡华丽、蒋庆元、天津三环纺织印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尚未向被告天津三环纺织印染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蒋怀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怀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擘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