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乔曦与重庆造梦婚庆策划工作室,尹梦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曦,重庆造梦婚庆策划工作室,尹梦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63号原告乔曦,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恒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造梦婚庆策划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投资人尹梦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娜,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峰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梦安,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毕娜,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峰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曦与被告重庆造梦婚庆策划工作室、被告尹梦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曦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光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