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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工资256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285.35元。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