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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世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