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世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