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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罪犯梁栋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栋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378号罪犯梁栋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梁栋彦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以(2012)同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梁栋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6.6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未交纳罚金,故对该犯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栋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茵虹审判员  王旭辉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