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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菲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车任线由北向南行驶。19时53分许,行驶至车任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刘下金村地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24日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吴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随同被害人亲属送被害人至医院,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付了医疗费3万元及部分补偿款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收条;情况说明;谅解书;欠条;死亡医学证明书;122接警记录单;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补充勘察记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傅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