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裁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杰与张大海、王冬梅、李根瑞、金凤华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杰,张大海,王冬梅,李根瑞,金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裁字第9-1号原告刘杰,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张大海,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王冬梅,女,41岁,住址同上。被告李根瑞,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金凤华,女,4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张大海、王冬梅、李根瑞、金凤华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刘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魏士平审判员 : 董 璇陪审员 :闫玉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