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净、赵秀芳诉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白净,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石爱荣,大同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法定代表人沈颂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强,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大同县西坪镇西坪2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净、赵秀芳诉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净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已网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净的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