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某线合同诈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线,男。因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嫌疑,于2014年5月8日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其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粤海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线犯诈骗、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线及其辩护人方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3月至12期间,被告人杨某线将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裤送至恒昌洗水车间、广州市绅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洗水,通过支付小部分加工费方式骗取加工厂的信任后在收到所有加工好的牛仔裤后突然离开并逃匿,从而诈骗上述两公司洗水加工费合计人民币273732.4元(币种下同)。此外,杨某线又以支付小额现金款项的方式,从被害人孙开云的东莞市泰开拉链有限公司和周仕高处赊欠牛仔铺料拉链和袋布,在收到货物后逃匿,从而诈骗孙开云和周仕高牛仔铺料款合计人民币97828.36元。二、被告人杨某线在得知被害人蔡周伟在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其贷完款后资金要转到别的公司,之后再转回被害人公司的贷款流程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线在明知该公司账户转账在五万元以上需要管理员网银盾权限的情况下,隐瞒其本人持有的管理员网银盾,需要其持有的主管的网银盾进行审批的事实,仅提供了操作员和复核员两枚网银盾和密码给被害人蔡周伟,未将该管理员网银盾一并给予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42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银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证人谢威娜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周伟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线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线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185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线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附加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加刑,并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线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第一宗合同诈骗没有意见;对第二宗有意见,辩称蔡周伟经营的宏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欠其货款,大约有人民币170多万。其确实不知道其公司有三个网银盾,其没有故意隐瞒网银盾的事情,其没有诈骗的故意。针对起诉书第二单,其想说明如下:其是先将网银盾交被害人,之后才叫会计去银行的,其不是故意的。其开户的是建设银行,对方的也是建设银行,对方肯定知道应该有三个网银盾的事。会计谢威娜作证是证明人民币250万是其拿走的,不是证明其是诈骗。被告人杨某线的辩护人辩称:一、关于合同诈骗罪,对于合同诈骗的罪名无异议,对于量刑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如下:杨某线自侦查阶段开始,就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有关犯罪事实如实供述,配合有关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因此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合同诈骗事实,应为单位犯罪,而不是杨某线的个人犯罪。数额方面,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巨大。理由如下:1、洗水加工费、辅料款、拉链袋布款的采购主体、收货主体、欠款主体,均是宏深公司,而不是杨某线个人债务;2、杨某线也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资金紧张,还有借高利贷发工资和支付货款等原因,导致无力付清上述洗水加工费、辅料款、拉链袋布款,欠款原因也是单位亏损,资金紧张。二、关于诈骗罪:对于杨某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不持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定性为诈骗罪不予认同,理由和意见如下: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线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关于杨某线明知宏深公司的公司账户有第3个网银盾(即管理员网银盾)的事实,现有证据只有谢威娜的证言,而无其他证据证实,杨某线本人表示不清楚。此外,开通网银盾是谢威娜经办,杨某线并未参与,因此,杨某线有可能确实不知宏深公司的公司账户有第3个网银盾(即管理员网银盾)。2、杨某线指使他人转走242万元都是通过银行支票的方式转走的,而不是通过主管网银盾转走的,并且银行支票是使用银行预留的公司印章。因此,242万元被转走,未使用第3个网银盾(即管理员网银盾),与是否隐瞒第3个网银盾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定性为诈骗。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将银行卡内的他人资金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定性为侵占罪。本案与该指导案例案情类似,即便杨某线提供给被害人的网银盾具备全部转账功能,或将具备全部转账功能的网银盾提供给被害人使用,杨某线仍然可以以账户的户主身份(即使用公司印鉴)将款项转走,而杨某线正是使用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公司印鉴,利用支票方式转走。辩护人认为这种行为定性为侵占更正确。4、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公司确有拖欠杨某线公司货款未付,因此,该案的案发也是事出有因。根据苏伟冰等人陈述,“宏海公司确有欠宏深公司大约80万元货款,这80万元里面包括了欠面料供应商的钱”,这与杨某线关于蔡周伟公司欠他公司90-100万元货款的供述是吻合的。此外,证人杜文彬、郑自林证明,他们(布料供应商)与杨某线的结算流程是:蔡周伟把货款(含布料款)先付给杨某线,然后杨某线再把布料款付给布料供应商。其中郑自林陈述宏深公司还欠79万余元货款没有结算,这与苏伟冰的陈述和杨某线的供述吻合,因为宏深公司应收宏海公司的货款中包括郑自林(79万余元)杜文彬(2万余元)等供应商的面料款、以及宏深公司自身利润,那么宏海公司欠宏深公司的货款金额必然大于82万元。蔡周伟公司的会计林美容也陈述宏海公司给面料商的货款都是要先交给宏深公司。而蔡周伟2014年6月20日笔录陈述杨某线做完订单后,蔡周伟把除去供应商的货款剩余的钱给杨某线,蔡周伟自己再把供应商的钱给供应商。蔡周伟的陈述明显与证人陈述不符,也不符合常理。由此可见,案发时被害人公司确有欠杨某线公司货款至少82万元以上未结算,由于当时已近年关,这笔货款不能及时收回,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等都难以解决,杨某线也是迫于一时之急,做了错事。对于此问题,被害人也存在过错。5、根据前款意见,杨某线的涉案金额应当扣除被害人公司的欠款金额,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也达不到250万元。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2013年3月至12期间,被告人杨某线将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深公司)生产的牛仔裤送至恒昌洗水车间、广州市绅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洗水,通过支付小部分加工费方式骗取加工厂的信任后在收到所有加工好的牛仔裤后突然离开并逃匿,从而诈骗上述两公司洗水加工费合计人民币273732.4元。此外,杨某线又以支付小额现金款项的方式,从被害人孙开云的东莞市泰开拉链有限公司和周仕高处赊欠牛仔铺料拉链和袋布,在收到货物后逃匿,从而诈骗孙开云和周仕高牛仔铺料款合计人民币97828.36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莫宪文(增城市金日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陈述,其证实杨某线从2013年3月份开始在其恒昌洗水车间加工洗水牛仔裤至2013年12月份,期间,具体洗水加工牛仔裤的数量不清楚,杨某线发来的牛仔裤加工价格跨度较大,每条0.8至7元不等,加工费一共是271322.4元。杨某线分三次共给过75434元的加工费,分别是2013年8月21日转账支付35335元,2013年10月10日转账支付20099元,2013年10月30日转账支付20000元,都是转到其挂靠的增城市金日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增城卫山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53601001000146370。加工完的牛仔裤都是按杨某线的要求送到他指定的包装部去了。由于杨某线要求其开具发票给他,他必须支付发票金额75434元的6%的税,即4526.04元,所以杨某线欠其加工费195888.4元加上4526.04元,一共是200414.44元。其每个月都会拿一张《宏深对账付款单》去找杨某线对账,而且这些对账单每次都由宏深公司的经理苏伟冰签名复核。杨某线一共给过其三张支票,其中一张金额为20099元的已兑现,有张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的金额为35335元的兑现不了,后来杨某线于2013年8月21日转账支付给其,还有一张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的金额为65013元的兑现不了,都是因为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其从别人那里听说杨某线跑了,他还欠很多包装部、辅料点、洗水厂的钱。2、被害人石建强(广州市绅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人)陈述,其证实其是绅华纺织的厂长,负责平时与客户的业务,其和宏深公司的经理书伟斌签有单价合同,其他方面都是口头约定。杨某线是宏深公司的经营者,绅华纺织2013年5月开始为宏深公司的牛仔裤洗水加工,对方没有按约定月结加工费,一直加工到2013年7月31日,送完最后一笔货就停止为宏深公司继续加工,并要求对方结清加工费,对方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加工费,一直拖欠。2013年8月份,杨某线提出要开具发票才能付款,其公司开出两张发票,发票金额合计共77740元(5月、6月加工费),2013年9月30日杨某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万元加工费。后来一直拖欠,没有支付过加工费,最后承诺2014年1月3日结清加工费,1月3日后就找不到他了,此后一直没有他的消息,目前杨某线欠其加工费77844元。3、被害人孙开云(东莞市泰开拉链有限公司老板)陈述,其证实2013年3月至12月,宏深公司老板杨某线从其公司一共拿了合计价值64297.36元的拉链,但他却从未按约定月结货款,而是一直找借口拖延。只有2013年3月和4月两个月的拉链款在其催收下,杨某线才在20l3年8月通过宏深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转给其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堂支行账户(2010027509200034637)20236元的拉链款,到了2014年1月,其去宏深公司找杨某线催要货款,发现他留下一大批工人和机器设备,人却关机跑了,至今仍欠其拉链款44061.36元。其供应拉链给杨某线有其公司的送货单,这些单据有时是杨某线本人签收,有时是他的公司司机陈海波或者跟单小曼签收,且每个月会和宏深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电脑上对账。其后来到永嘉县老家找到杨某线家附近,听那些邻居说他们加三兄弟都在建房子,其看到他们建了五六栋连着的房子,每栋都有6层楼,每层楼面积大约有三四百平方米,杨某线岳父说房子由他们三兄弟平分。建一栋这样的房子在其家乡建筑成本大概要二三十万元。4、被害人周仕高(进财袋布厂老板)陈述,其证实2013年3月初经老乡介绍认识杨某线后,其拿袋布样板给杨某线看,杨某线看过之后说没有问题,双方就袋布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达成了口头协议,付款方式是收货后60天现金结算。达成协议之后,其就开始供货给杨某线,2013年3月份货款39040元,4月份扩宽13712元,6月份货款16015元,总货款68767元。供完货物之后,到了约定的付款期限,杨某线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间结算货款。经其多次催收,杨某线在9月份付了其15000元的货款,还剩53767元的货款未付。货物由其送到杨某线的制衣厂,由他的员工签收,有对账单。其是通过其他厂提供银行账号给杨某线,之后杨某线通过银行账号转账给其。其2014年1月份发现杨某线不见了,其到过杨某线的老家找他,没有找到他,找到了他的岳母那里,他岳母承诺付2万元货款给其,但没有兑现。其听杨某线村里的人说杨某线建了一幢房子,房子有六层,一层大约60平米,六层大约有360平米,其也确认过是杨某线的房子。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莫宪文被合同诈骗案)、(关松波被合同诈骗案)、(孙开云被合同诈骗案)、(周仕高被合同诈骗案)2、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8日14时25分许民警在温州鹿城江滨路交通银行温州分行黎明支行抓获杨某线。3、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复印件,证明杨某线确认该两张支票是其本人出具给恒昌浩水厂的支票复印件,在不能兑现后其已转账给过他们。4、宏深对账付款单、恒昌洗水厂收货单,证明杨某线确认单据复印件共87页,是其宏深公司发牛仔裤给恒昌洗漂厂洗水加工的单。5、宏深对账付款单、绅华洗水厂收货单,证明杨某线确认单据复印件共18页,是其宏深公司发牛仔裤给绅华洗漂厂洗水加工的单。6、宏深对账付款单、进财袋布行送货单,证明杨某线确认单据复印件共7页,是其宏深公司向进财袋布厂老周购买袋布的单据。7、杨某线(宏深)欠款清单、泰开拉链公司送货单,证明杨某线确认单据复印件37页,是其宏深公司向泰开公司购买拉链的单据。8、情况说明,证明杨某线妻子林笑琴在平安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49万元人民币,首次放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贷款人于2014午3月17日归还贷款,2014年3月18日再次以循环借款方式获得贷款49万元,最后还款日为2014年6月18日。9、房子及村貌照片,证明杨某线确认照片共八张,为其位于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河村所建房子照片及村貌照片。该房子共六层,十八套房,占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其中其出资30万元,占有三套房,其余十五套房由其大哥杨建海和二哥杨建镜所有。10、宏深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汇报,证明2014年1月4日至1月9日被欠工资32万元的64名工人与房东徐华新签订了工人工资限期支付协议,并要求徐华新和厂房经理以短信告知法人代表林锡芬不回来处理就按照协商变卖公司货物和设备,且把已签名同意的处理书公告贴在公司门口。2014年10月下午在宏深公司办公室,在民警监督下由房东徐华新先行垫付工人工资32万元,全程视频记录。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恒昌洗水厂收货单、宏深对账付款单,证明复印件共46页,由恒昌洗水厂提供,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由恒昌洗水厂保存。13、恒昌洗水厂送货单、宏深对账付款单,证明复印件共48页,由恒昌洗水厂提供,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由恒昌洗水厂保存。14、金日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5、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及退票回单。16、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服装洗水费)。17、宏深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18、绅华公司提供的石建强、关松波、杨某线身份证复印件,宏深公司相关资料、对账单、收货单/送货单、发票复印件。19、孙开云提供的其身份证、泰开拉链公司营业执照、杨某线欠款清单、送货单复印件共38页。20、周仕高提供的其身份证、对账付款单、送货单复印件共8页。2l、中国建设银行新一代企业网银(高级版)操作指南。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杨某线对2013年开办的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现场唱片的辨认。2、莫宪文对宏深公司老板杨某线的辨认笔录。3、孙开云对宏深公司老板杨某线的辨认笔录。4、周仕高对宏深公司老板杨某线的辨认笔录。5、周仕高对其拍摄的杨某线在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在建楼房照片的辨认。四、被告人杨某线(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老板)供述,其供述其在开办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深公司)期间,欠下增城金日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恒昌洗水车间(以下称恒昌洗水厂)加工费20万元和广州市绅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绅华纺织)洗水加工费7万余元。宏深公司主要经营牛仔服装的生产和销售,法人代表是其岳父林锡芬,实际经营者是其本人,公司有四五十个员工。其开宏深公司投入了80万元的资金,到2013年6月开始,其就已经没有能力继续经营宏深公司了,其手上没有流动资金,一直靠借高利贷维持宏深公司的运作,当时宏海公司还欠其100多万的货款,其为了收回,就一直做下去,货款后来给齐了。因为其在增城借了高利贷90万元,还有平安银行贷款50万(贷款是在2013年底以其老婆林笑琴以前开的辅料点的营业执照做抵押借的),其还债压力大,经营宏深公司又赚不到钱,所以就产生了离开的念头,大概在2014年1月3日,其带着其岳父林锡芬和老婆林笑琴离开了宏深公司,开车回浙江省永嘉县老家。其怕那些被欠钱的厂家找他或告他,就用其侄子杨雪铤的名字办了新的电话卡,没有告诉厂家们。其想着能跑就跑,能躲就躲,以后有钱再说。2014年1月份其向中国平安银行广州分行领取在2013年年底申请50万元贷款,贷款合同上规定自其领取50万元贷款起,第三个月需归还50万元本金加上约18000元的利息,在把本息还给银行后,同一时间其就可以再把50万元的贷款拿出来使用,如此类推,直至第36个月结束。这50万其绝大部分还外面借的高利贷了,有大约5万元买了布料。高利贷是其在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通过其朋友担保向别人以4分息借的,分了五次借,第一次其借了2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第二次借了30万元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和发供认工资,余下的25万其借来用于工厂运蓄,其中5万用于修建其老家的房子,最后其还了75万元本金加上15万元利息,合计90万元,在2014年1月份已经还清。其用于支付高利贷和货款的钱是其宏海公司的,其公司帮深圳宏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海公司)加工牛仔裤,其生产出来的牛仔裤绝大部分卖给了宏海公司,该公司已经全部支付了货款给其。该公司专门经营服装类产品的出口,老板叫蔡周伟。在2014年1月3日即其离开宏深公司的那天,宏海公司下的另一个公司老板蔡周伟转账了250万元到其公司的账户中,让其把这些钱取出来给他,但其没有,其把50万元留在宏深公司银行账户,其中20万用于发放了宏深公司工人在2013年11月份的工资,11万其让苏伟冰去交税,还了其公司林会计9万元及其工资1万元,剩下的钱其打算让苏伟冰继续让工人做裤子,让他发工资。另外200万其一次性还了以前的高利贷90万,剩下的110万元其转到其个人账户或其持有的其他人的个人账户,其再提取出来。当时还剩110多万元可支配,但其想跑了就算了,这些加工费、辅料款不是很多,加工厂和供应商不会追其。到了农历年其还了100万给蔡周伟,自己留了10万元花。其称蔡周伟的宏海公司欠其公司加工费大概有80多万,还有一些布料款大概有100万,一共欠其大概有170多万。其QQ邮箱里有2013年7月份以前的记录,之后的因为他们没发给其所以没有。其平常以给现金、银行转账和支票支付等方式支付加工费或供应商货款,银行账户是以宏深公司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荔城支行开设的,支票也是这个账户的,其领了大概20张支票,支票是其叫当时宏深公司的出纳谢威娜去银行领取的,一直由其本人保管。支票是其本人开出去的,因为宏深公司财务章和其私章、法人代表的私章都是其自己保管,支票要加盖宏深公司财务章和其个人私章,而且要填写上密码,这样才能使用。开出去的支票有些能兑现,因为这些支票是有密码的,当其知道有钱能支付加工费或货款时,就会将密码填写到支票上去,支票就能兑现,但如果其知道没有钱,就不填密码,那样这张支票就肯定兑现不了。其为了让恒昌洗水车间继续帮其加工牛仔裤,在明知道账户不够钱,不能兑现的情况下开给恒昌洗水厂支票为22180835和22180834两张支票。其从泰开拉链公司拿过拉链,一共拿了价值6万余元的拉链,其给了2万元的拉链款,至今还欠4万多元,另外其还差一个姓周的温州市瑞安县老乡的袋布款5万多元。其委托的这些加工厂帮其加工的牛仔裤以及向辅料供应商拿的辅料都全部收到。其在家盖了两栋房子,房子是从2013年开始建的,报建是三层半,其总共盖了七层。其中三层半的建筑款是其自己出的,其余是其二哥帮其出的。盖房其投资了30万元,是其在增城市开办宏深公司时做生意的钱,当时家里三兄弟把老房子推倒重建,所以其就要拿钱回去盖房子。这两栋楼盖起来大概能值150万元。其表示已经委托其律师想让其家人想办法尽量把这几家公司的钱还有欠蔡周伟的钱还上以减轻其的处罚。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线负责经营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牛仔服装生产工作。被告人杨某线在得知被害人蔡周伟在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其贷完款后资金要转到别的公司,之后再转回被害人公司的贷款流程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线告知被害人他自己的公司可以帮忙而且可以把他公司的网银给被害人,要被害人自己操作,而且不需要手续费。被害人同意后,被告人提供了操作员和复核员两枚网银盾和密码给被害人蔡周伟,被告人杨某线在明知宏深公司的公司账户有第三个网银盾(即管理员网银盾),该公司账户转账在五万元以上需要管理员网银盾权限的情况下,隐瞒其本人持有的管理员网银盾的事实,未将该管理员网银盾一并给予被害人,意图将被害人蔡周伟借用其账户的转账的款项私吞。2014年1月3日,蔡周伟的妻子叶方莲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建设银行内将250万人民币转到上述账户后,被害人妻子拿着被告人提供的两个网银盾准备把银行转到被告人账户上的250万人民币转回自己公司账户时,发现网银后界面显示还需有下一级主管的网银盾来审批。与此同时,被告人杨某线立即通知其公司出纳谢威娜将账户上的人民币242万元转走,随后杨某线逃跑。2014年6月13日,杨某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蔡周伟陈述,其称2013年12月22日,杨某线和他老婆林笑琴来到新塘体育花园8栋602房其的一个住处找其借钱,其表示其也没有钱还在找银行贷款,银行要求贷款后资金要转一下,转到别的公司,再转回其的公司。杨某线表示可以把他公司的网银盾给其,让其自己操作,并且不用收手续费。其表示同意。2013年12月29日,杨某线到其家把他公司操作员及复核员的网银盾交给其,并把两个网银盾的密码发给了其。其当时已经告诉他转账时大概有人民币250万,但其问他是不是就这两个网银盾,他说是的。2014年1月2日,建设银行给其公司账户上打了人民币250万元贷款,当天其就打电话明确告诉杨某线明天要用他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250万,他表示同意。3号上午9点多,其老婆和其公司出纳王泽霞到南山建设银行将其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250万元转给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之后准备将打过去的人民币250万元转回来时,在网银界面显示还需要下一级主管的网银盾来批准。其老婆就打电话问杨某线怎么回事,他表示也不知道要问一下会计。后来其老婆就给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会计谢威娜打电话,但对方一直不接听电话,后刷新界面发现对方账户上被转走了人民币200万元,后谢威娜表示是其老板要求她把人民币200万元以支票的方式转到建镜辅料店(该法人是杨某线老婆林笑琴的外甥徐百者)。剩下的人民币42万元以支票的方式转走,人民币8万元被广州的国税、地税给扣了。杨某线称宏海公司还欠宏深公司人民币90-100多万的货款,其实是没有这回事的。因为在他的公司成立的时候他手上没有什么钱,他又是其老乡其就想帮他,给他做其公司的订单,而且由于他没钱,布料的供应商也不愿意给他布料,其就给杨某线做担保,让布料供应商给杨某线供货,杨某线给其做订单,做完后其就除去供应商的货款把剩余的钱给杨某线,其再把供应商的钱给供应商。其公司和他们公司的每一笔账目都是很清楚的,而且其还可以提供账目往来的记录。所以其公司没有欠他们公司的钱。2、证人证言(1)证人谢威娜证言,其是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出纳,管理公司的资金出入、发工资等。其证实2014年1月3日早上其公司老板杨某线打电话给其说有人民币250万元到公司的账户上,要其到银行将其中的人民币200万元转到增城建镜辅料店的账户上。之后其就到银行用支票转账的方式把账户上的人民币200万元转到了增城建镜辅料店的账户上。其转完后就告诉他说转好了,杨某线就让其回家在家里将增城建镜辅料店的账户上人民币200万元的其中人民币130万元转到我们公司的光大银行的账户上(增城支行开户),还叫其把剩下的人民币70万元转到一家投资公司的账户上(什么公司名其忘记了),然后就让其把光大银行的人民币130万元分两次转到他账户(转了人民币110万元)和他岳父林锡芬(转了人民币20万元)的个人账户上。就是在转这笔账之前的几天他把增城建镜辅料店的账户网银盾给了其,因为之前他给其这家公司的网银盾转过货款,其以为也是和以前一样要转账。其记得就是在转这笔钱的前一两天,杨某线给了其大概5张支票,说是准备发工资,还给了一个账号(就是转人民币70万元的那个投资公司的账号),说年底蔡总会打一些货款到账上,如果发完工资还有剩余就把钱打到那个投资公司的账户上。建设银行的网银盾是有三个,当时杨某线开好建行的网银盾后,就叫其到公司把操作员和复核员的网银盾给了其,其看到当时还有一个建行的网银盾,他没有给其。因为其之前在另一家公司做的时候,建行的网银盾就是三个,其想那个就是管理员的网银盾。这个管理员网银盾的作用就是公司转账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下就不需要管理员的网银盾,5万元以上就需要管理员的网银盾操作了,而且这个数额也是杨某线自己设置的。这个管理员的网银盾就是放在公司的保险柜里的,杨某线和其都有一把钥匙,但其不会拿去用,算是杨某线自己保管。因为其没有密码所以其拿了也没有用,密码只有他知道。这个管理员的网银盾杨某线有使用过,因为在去年的第四季度公司要走账(其想就是帮其他公司开发票,赚点差额)时有几笔的数额超过10万元,因为这个数额超过了5万元的限额,所以当时操作时其就告诉了杨某线要用管理员的网银盾操作才能完成,他就用管理员的网银盾操作完成了。这几笔都是走我们公司建设银行的账户。在杨某线跑路的那天(1月3日)其才听公司的经理苏伟兵说好像宏海公司的蔡总还欠一些货款,但多少其不知道。(2)证人苏伟冰证言,其是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限公司经理,与外公司联系和协调本公司各部门运作,辅助杨某线的工作。其证实2014年1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其接到蔡周伟的电话,他说杨某线借用公司账户转走了250万,并问其杨某线是否将这笔钱转回来。其表示不知情要先问问,后打电话给杨某线,发现他已经关机。中午12点许,蔡周伟来到其公司,但他什么也没和其说。下午13点许,杨某线打电话让其和谢威娜、林会计一起到建设银行拿钱发工资,9万元拿去给林会计。其将这件事告诉蔡周伟,得到他的同意后,其才去银行取钱。下午14点许,其与谢威娜、林会计三人拿着公司的支票到建设银行增城市荔城支行取钱。谢威娜负责取员工工资20万,林会计负责取自己的11万(其中9万是杨某线三四个月前向林会计借的钱,1万是利息,剩下的1万是工资),其负责取抵税的11万。宏海公司给其公司下订单,拿了订单之后,其就负责核算实际上的货款以及利润,结算完之后先不给钱,然后再向宏深公司的老板杨某线报账,经核算后,杨某线同意了其才将订单接过来,等生产完货物之后再向宏海公司结算。2013年一年度算下来,宏海公司欠着宏深公司大约8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钱,这80万元里面也包括了欠面料供应商的钱,但是具体的数额其不清楚。(3)证人周彩虹证言,其是深圳市宏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宏海公司)业务员,负责接单和下单。其证实2013年12月20日左右,杨某线与其老婆来到其公司新塘办事处(新塘汇美体育花园8栋602),杨某线个人上楼说要和蔡总谈一些事情,当时蔡总不在,半小时后蔡总回来了,之后他们就在办公室谈。当时其听到蔡总说有一笔钱要从杨某线的公司转一下,具体是怎么说的其没有听明白,过了一会儿其就出去了。后来其就听蔡总说他在转账时被杨某线骗了250万。(4)证人林美容证言,其是深圳市宏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会计,负责做账、报税及对账等工作。其证实今年1月份广州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倒闭,经过其对账后,发现他们公司还欠我们公司大概41万的货款,有《宏深自营对账单》、货款的底单及付款单作为凭证。因为这些面料商都是其老板的关系,这些面料商就比较相信其老板,其听蔡老板说过其公司和广州宏深公司做生意时,面料商就直接把给宏深公司的货发给我们,要由其公司把这些货款给面料商。但其公司给面料商他们货款时都是要先交给广州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再由他们公司交付给面料商,因为这样做就是为了报税。(5)证人冉升证言,其在建设银行南山支行工作,负责公司信贷业务。其证实2013年10月份,深圳市润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叶方连的丈夫蔡周伟到我们银行说要做一笔公司贷款,当时蔡周伟说大概要贷300万,最后我们谈好以蔡周伟他们两套房屋作为抵押,由我们建行提供250万作为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每月还一定的利息,一年后全额归还本金。2014年1月2日,我们银行将250万的贷款打到蔡周伟深圳市润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账上。1月3日,他们拿着一张支款单或支票(上面收款人是广州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经银行柜台核实后解冻这笔钱打到对方的账户。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我们银行对贷款资金要做监管,防止挪用贷款资金做其他用途。3、书证(1)被告人三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增城荔城支行)账户清单、深圳市润恒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叶方连身份证、转账记录、关于广州市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我公司深圳市润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诈骗的事实经过、协议书、宏深自营对账单、证明、收据、补充协议、宏海公司付款票据、对数表、抓获经过、短信照片(两个网银盾密码的密码信息截图)、(2)申请办理网银手续:证实2013年6月6日办理了三个网银,主管网银一个、操作员网银二个,其中主管网银盾编号:2269187731,经办人谢威娜。(3)补办网银手续:证实2014年1月2日主管网银更换为2269188416并重置了主管交易密码,经办人谢威娜。(4)补充侦查:关于u盾的管理规定。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蔡周伟辨认出杨某线为骗走其公司250万元的人;蔡周伟辨认出林笑琴为杨某线的老婆;苏伟冰辨认出杨某线为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人让其于2014年1月3日与会计、出纳到建设银行从公司账号中转账取款42万元人民币;谢威娜辨认出杨某线为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负责人,该人让其于2014年1月3日从公司账上转200万元到建镜服装辅料店账户,并在当天下午让其与林会计、苏伟冰三人到建行将公司账户上42万元转出。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4年6月13日在粤海派出所审讯室审讯被告人杨某线的录像资料一份;2014年7月2日在南山看守所审讯室审讯被告人杨某线的录像资料一份。6、被告人杨某线供述及辩解,其供述:2013年12月20日左右,蔡周伟一人到其公司(增城罗岗开发区宏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并提出过几天有一笔钱从他的公司(深圳市宏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账上转到其公司账上,要其把公司的网银盾给他,他再把钱转回来。其当时就问他如果把钱转到其公司,关于税点的问题怎么办,他表示由他搞定。于是其同意了。因为当时公司的网银盾在出纳谢威娜手上,她当时不在公司,其就告诉蔡周伟说现在拿不到网银盾,等其拿到以后再把网银盾拿给他,之后蔡周伟就走了。其记得就是当天晚上其就找到公司出纳谢威娜将她手上的两个网银盾拿到,并在晚上九点多到蔡周伟新塘体育花园的住处把两个网银盾给他,将密码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他。其之前只知道有两个网银盾,都是由出纳谢威娜保管的。但后来大概在春节的时候,其给谢威娜打过一次电话,她告诉其公司还有一个网银盾在我们公司的保险柜里,这时其才知道我们公司有三个网银盾。保险柜其和谢威娜每人都有一把钥匙,也没说由谁保管,其也一直没见过有这个网银盾,也不知道有这样一个网银盾。2014年1月3号早上,其手机上收到公司账户转进250万的信息,不久蔡周伟老婆打电话问其,为什么钱转不出来,网银操作不了。其就说其问问出纳,挂了电话其就想蔡周伟还欠其大约100万元,而其也欠别人很多钱,所以决定将这250万扣下来。其打电话给谢威娜,让她到银行将其中的200万转到其另一家增城建镜服装辅料店的账户上。其又让谢威娜把这200万中的70万转到一家增城财务公司,用于还款;110万转至其个人新塘工商银行南安支行的账户里(其中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还杨振环5万,南孙丹5万,妻子的大哥林庆丰10万,其的侄子杨雪铤10万,鑫财汤头辅料店2万,金利达纽扣店6万,金利达老板的朋友10万以及其的二哥杨建镜15万和20万,剩下的钱其就花掉了);剩下的20万转至其岳父林锡芬的账户中,最后其叫谢威娜把这20万转至一个人的账户上,用于还款。公司银行账户上剩下的50万中,其让谢威娜把除去7.8万元的税后剩下的42万以支票的方式提出来,由其公司会计林美容和经理苏伟冰三人将其中的22万用于发工资,10万给林会计,剩下的10万可能在苏伟冰那里。蔡周伟的宏海公司还欠我们公司大概100万,就是我们公司给他们公司做货的货款,不包括我们公司买面料的款,面料款是由宏海公司付给我们公司,再由我们公司付给面料商,因为这样是为了走账。在谢威娜帮其转完钱,其当天就开车回老家了。其供述:其是给过蔡周伟其公司对公账户的网银盾,其是在和蔡周伟谈过之后几天才将网银盾送给他的,其给蔡周伟两个网银盾,时间应该是在2013年12月20日左右。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有三个网银盾。如果转账金额超过了10万元人民币两个网银盾就不可以转账了,只有通过其一直保管的那个网银盾才可以转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钱。但其没有将这个情况告知蔡周伟。因为当时蔡周伟没有告诉其他要转多少钱,如果是低于100万元以下其会直接用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卡转给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话,其的公司就要交很高的税,所以其就没有将要大额转账必须要第三个网银盾的情况告诉蔡周伟知道。其当时想到如果将这笔钱转给蔡周伟的话,国家的税务部门就会查其公司的账目,其的公司就有可能会被税务部门查封,还会吃官司。其当时没有想到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件事情,反正其那个时候缺钱用,因此其就将这250万元人民币拿走了。其除了可以还欠别人的钱以外,其还可以留一点用于自己吃喝玩乐。其是在其看到自己的手机上蔡周伟要其转的钱有250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其就在那个时候起了这个想法的。其供述:这些钱(人民币250万元)其是用中国建设银行的网银盾通过网上来转账的。其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对公账户有三个网银盾。其保管两个网银盾,还有一个在出纳谢威娜那里保管。其当时有对蔡周伟说可以使用其公司的账户转账的事情,但是后来其没有将网银盾交给蔡周伟。在接受增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讯问时,其供述:到2013年6月份开始,其已经没有能力继续经营宏深公司了,其手上没有流动资金,一直靠借高利贷维持宏深公司的运作。宏海公司欠其的100多万元的货款给齐了其。其平常以现金、银行转账和支票支付等方式支付加工费或供应商货款。其用以宏深公司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荔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转账支付加工费或供应商货款,支票支付货款或加工费也是这个账户的支票。其领了大概20张支票,是其叫当时宏深公司的出纳谢威娜去银行领取的,一直都由其本人保管。给加工厂或供应商的支票都是其本人开出去的,因为宏深公司财务章和其的私章、法人代表的私章都是其自己保管的。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线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371560.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杨某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第二宗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某线提出其不知道有第三个网银盾,其没有故意隐瞒网银盾的意见,审理认为,本案证人谢威娜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线对其掌握的第三个网银盾的较高权限,是清楚的,且之前被告人亦曾使用过。其故意隐瞒该事实,即隐瞒了被害人实际并不能控制相关款项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主动打款到宏深公司的账户后立即将款转走,实施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中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公司欠其公司货款的事实,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案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抵扣或抵销的问题,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称本院均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第一宗事实属单位犯罪且系数额较大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手段、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执行至2026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辉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