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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元平与孙先锋、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平,孙先锋,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850-1号原告:王元平,男,住江苏省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张昱施,江苏永辰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先锋,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杰,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马新礼,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平与被告孙先锋、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