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甲与被告尚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尚甲,徐甲,尚甲,徐甲,尚甲,徐甲,尚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932-1号原告徐甲被告尚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尚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尚甲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春光北巷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对该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尚甲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春光北巷房产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尚甲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