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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1168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传宝,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需向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