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叶锋与朱林平、上海马陆丙烯酸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16号原告杨叶锋。委托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林平。被告上海马陆丙烯酸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了对两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叶锋撤回对被告朱林平、被告上海马陆丙烯酸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杨叶锋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