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叶锋与朱林平、上海马陆丙烯酸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16号原告杨叶锋。委托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林平。被告上海马陆丙烯酸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了对两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叶锋撤回对被告朱林平、被告上海马陆丙烯酸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杨叶锋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