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冉祥秀与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冉祥秀。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东南处。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祥秀与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