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蔡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游祺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世兵。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谢岗恒通电子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依据其作出的东人监字(2014)24-118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19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个体工商户东莞市谢岗恒通电子厂的业主为蔡世兵,该电子厂的财产应视为蔡世兵的个人财产。被执行人蔡世兵、东莞市谢岗恒通电子厂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世兵、东莞市谢岗恒通电子厂存款人民币9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赖远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