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2015)西执恢字第1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116号申请人李万强,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兰州市西固区城子村农民,住该村36号。被执行人张兴华,男,汉族,1975年3月31日出生,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瞿家庄村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国营471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李万强与张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西新民初字第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张兴华给付李万强劳动报酬3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因义务人张兴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李万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兴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2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基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