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盖叶华与许传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叶华,许传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624号原告:盖叶华。委托代理人:王中强。被告:许传森。本院审理原告盖叶华诉被告许传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叶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8元,减半收取4034元,由原告盖叶华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