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二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