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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二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