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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世英申请执行祝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世英,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冯世英,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祝雄,男,汉族,船山区贤聚村大酒店业主,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中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祝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雄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祝雄有明锐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祝雄所有的明锐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