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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艾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务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务工。上诉人艾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上诉人艾某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艾某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兰代理审判员  潘 龙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