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京纸印务有限公司与快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纸印务有限公司,快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8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纸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70041-3。法定代表人李利中,总经理。被执行人快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乡路美景工业苑工厂2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8833385-4。法定代表人FONGKAHKUEN,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纸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快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快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京纸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快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纸印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快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代理审判员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彭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