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保建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保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732号罪犯李保建,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刘家桥村***号,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李保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李保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保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