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吕庞雷与刘青良、苗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庞雷,刘青良,苗彦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162号申请人:吕庞雷。被申请人:刘青良。被申请人:苗彦杰。申请人吕庞雷与被申请人李青良、苗彦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青良驾驶的登记人为苗彦杰冀D×××××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冀D×××××号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