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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车某某诉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车某某诉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600号原告车某某,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某某,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负责人樊保强,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夏县新建北路六门巷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刚于2015年7月6日以原告车某某亡故,在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过程中,因其中一个继承人联系不上,意见不得而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已故,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车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段国华审判员  李 光审判员  刘文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家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