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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海涛与曾广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涛,曾广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涛,男。被执行人曾广所,男。申请执行人梁海涛与被执行人曾广所权属、侵权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4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曾广所名下的银行账户。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曾广所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曾广所名下的银行账户(平安银行:2000001979146、10008953473001;招商银行:6226097805362747;中国工商银行:4000022101110808179)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