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高长宏与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宏,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高长宏,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霍强,男,出生时间不祥,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宏与被告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宏的撤诉申请无违背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长宏承担。审判员 陈延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