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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胡某某,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增华,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 鹏 关注公众号“”